3月16日,财政部发布通知,对《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进行修改。主要修改内容包括:将第二条中的“实施期限至2025年”修改为“实施期限至2030年”;将第三条修改为明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,包括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、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补资金清算、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等;删去第九条中关于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办理清算手续的内容;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条,明确各级财政部门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、下达和管理等工作中,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,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;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,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同时废止此前的相关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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